| 奥运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8-11-9 |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高政府投资项自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奥运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市、区政府资金建设的市属奥运工程,包括比赛场馆、训练场馆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均适用本办法。使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投资管理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完成该建设项目后按规定交付的工程建设制度。 第四条 代建项目的管理方式,可以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也可以委托一个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新建和临建场馆宜采用全过程管理的代建方式,改建、修缮场馆宜采用前期工作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二阶段管理的代建方式。 第五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负责代建制的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代建单位资格 第六条 负责奥运工程项目的代建单位必须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设计资质、或监理资质、或工程咨询资质、或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招标代理资质乙级以上(含乙级),或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对资质的要求,根括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约定; (二)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 满足第六条要求的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可组成代建单位联合体进行投标。 三、代建单位确定程序 第八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评标等工作。 第十条 评标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项目投资管理单位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 确定代建单位的整个招投标过程接受市监察、审计部门的全过程监督。 四、代建合同签订明 第十二条 经招标确定代建单位后,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与中标的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依法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标准、形式、时限、安全、质量、造价控制,权利和义务、报酬、奖励惩罚等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履约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担保金额为工程投资的10% — 30%。具体履约担保方式和金额,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的代建费用通过招标确定,具体额度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代建管理费用标准根据代建内容比照《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代建管理费用计入代建项目建设成本;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管理费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管理费,最高可按管理费总额的3:7比例确定。 五、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开展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工作。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通过有形建筑市场,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投标工作,并将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和中标后签订的合同报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备案;改建、修缮场馆的勘察、设计工作,根据场馆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专家会审及修改工作; (四)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报批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工作。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通过有形建筑市场,组织施工、监理和与工程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贿等招投标工作,并将招投标情况报告和中标合同报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备案; (三)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完成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负责按项目进度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并按月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组织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按照北京奥组委《奥运工程设计大纲》的要求,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以及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各种资料等;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各种审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安全、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五)负责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 六、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严格控制建设资金的使用。凡因工程建设及规划设计需要导致项目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的,其投资增加额不得超过已批准投资的3%,其建筑面积增加额不得超过已批准面积 的 5%。超过限额的建设项目,须报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审批。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送项目投资管理单位,经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其中涉及政府投资的,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七、奖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金中补偿;约担保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费;项目代建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在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中止有关合同的执行,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该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投标,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或调整概算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其中政府投资节余资金的30%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由使用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八、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按部门预算标准审定后,在奥运专项资金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代建费的拨付要与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结合起来,原则上可预留5%的代建费,待项目竣工一年后再支付。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2-14 8: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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